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建筑防水工程技術取得了明顯進步,表現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斷發展,標準漸趨完善、法規相繼出臺,建筑市場逐步走向規范等。同時也應看到,房屋建筑滲漏質量通病仍未徹底解決,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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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建筑防水工程技術取得了明顯進步,表現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斷發展,標準漸趨完善、法規相繼出臺,建筑市場逐步走向規范等。同時也應看到,房屋建筑滲漏質量通病仍未徹底解決,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標準、法規的法律地位認識不足、法制意識不強、管理監督不力等,從而使防水工程質量仍然難以得到保證。有鑒于此,本文對實施標準、法規的重要意義作一論述,期望得到有關方面重視。
1. 《標準》解讀
1.1標準的定義與作用
標準的定義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部門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表達形式。根據上述定義,在我國凡是正式批量生產和交換的工業產品、各類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安全衛生┄┄都必須制定《標準》,并貫徹執行。1989年4月我國頒布了《標準化法》,為各類標準確立了法律地位,明確了依法執行標準的義務,以及違反標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和工程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與作用。
1.2《標準化法》規定的《標準》等級
·國家標準。它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標準。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通用技術要求,以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它技術要求,通常制定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它是在全國某一行業內實施的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一行業范圍內統一的通用技術要求和對某一事物的專用技術要求,通常制定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它是在某一地區范圍內實施的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某一地區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通常制定地方標準。
·企業標準。它是在某一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實施的標準。對于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制定嚴于這些標準的標準。
2. 建筑防水領域的標準
建筑防水領域中的標準主要有:防水材料標準(產品標準)和防水技術規范(包括質量驗收規范)兩大類。前者屬于生產領域中應遵守的標準,后者屬于工程應用領域中應遵守的標準。
2.1 制定產品標準的要素及其適用性
防水材料產品標準應立足技術規范要求,確切反映產品的使用范圍,避免幾類產品或不同原材料的產品納入一個標準;制定產品的技術指標應注重反映產品的內在質量,定出檢驗規則及簡便的試驗方法;在現階段應重視加快與國際標準接軌。
2.2 《規程》為施工服務
《規程》是《標準》的表達形式之一。在防水技術應用領域中編制規程的數量不多。目前正式發布實施的規程有:北京市地方標準(DBJ/T01-26-2003)《建筑安裝分項工程施工工藝規程》(包括屋面工程、樓面與地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大型施工企業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編制的《建筑防水工程施工技術規程》(屬企業標準)等。從目前形勢看,一些兼營防水工程施工的防水材料生產企業,已開始重視編制企業規程(企業標準),這種企業規程類似工法,是集防水設計方案、材料選用及相應的施工方法于一體,進行綜合配套研究制定的,其特點是:可以形成技術管理上的一致性,解決材料、設計、施工三者之間的配合與制約;彌補《產品標準》缺乏使用要求和《技術規范》施工方法較為原則;有利推廣應用成套技術(賣系統);以工業產品說明書的形式,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全方位服務。這些特點無疑為保證防水工程質量創造了良好條件,是值得歡迎的。
3. 法規的形式與作用
3.1 法規與標準的關系
以上所述《標準》(規范、規程)屬于技術管理范疇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而《法規》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應貫徹執行的行為規則。《法規》的表達形式包括法律、條例、規劃、規定、政策性文件等。因此,標準與法規的關系在管理上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
1991年以來,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發布了一系列建筑工程領域(包括防水工程)的重要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其中主要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推廣應用化學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術與產品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建筑防水材料生產與應用管理工作的意見》等。這些法規對推動建筑防水工程技術發展和保證工程質量發揮了重大作用。
3.2 法規與產品標準的關系
需要指出的是,防水材料國家標準是為全國建設領域使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只是其中的一個領域。而且《產品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只是反映全國同類產品生產企業所能達到的平均水平,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同時,建設部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建設領域防水工程的重要性和為保證工程質量,代表用戶利益,通過制定政策性文件形式,對材料或產品提出高于、嚴于或補充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也是符合國家法規的。
4. 建筑防水領域當前存在的問題
當前假冒偽劣防水材料橫行市場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據調查分析,一些地區市場銷售和在住宅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合格率僅為2540%,選用品牌產品、高中檔類防水材料甚少,導致滲漏隱患加劇,最終受害者將是廣大用戶和購房者。眾多防水專家對此十分堪憂,認為這些狀況已不屬于技術問題,而是管理問題。防水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為防止滲漏需要綜合治理,10年前建筑防水工程界曾倡導推行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建筑法》也規定了屋面、墻面防水及需防水的樓地面工程實施保修期,并把防水工程的質量責任交給施工單位承擔,但因其權利與義務不統一,執行效果很差。通過近幾年市場形勢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較多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法規政策不到位
在建筑防水領域中政府發布的法規與政策文件不能算少,但因宣傳不夠,法規意識淡薄,不能認真貫徹執行,且較多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狀況。.2 對《標準》(規范、規程)的法律地位認識不足
主要表現在設計軟弱無力,較多設計人員受開發商干預,不能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規范,把選用防水材料的重要職責讓給建設單位決定,從而為假冒偽劣防水材料進入市場大開方便之門。
4.3 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
當前,工程建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筑市場中處于主導地位,但他們較多不熟悉建設領域應執行的法規、政策和《規范》,更多的是受利益驅動,無視規定自行其事,其不良行為已成為影響防水材料市場和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現在:在工程招投標中存在″黑白合同″;實施無底價競標、不實行招標、惡意壓價;認同假冒偽劣防水材料和放縱無資質、掛靠資質、低素質的施工單位進入工程。
4.4 缺乏監督機制
從執行《產品標準》、遵守《技術規范》、貫徹《法規》政策,以及市場運作等方面都嚴重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不負責任乃至腐敗行為等問題。管理不力,缺乏監督機制是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
5. 結語
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已刻不容緩,歸根結底必須依法行政,深入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大力維護《標準》、《法規》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增強市場監督與執法力度,保證市場具有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唯有做到這些才能促進建筑防水事業的進步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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